《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传知识问答
发表单位:市高新区管委会  发表时间:2011-05-20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何时颁布,何时开始实施?

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国务院于200745日颁布,将于200851日正式实施。

2、为什么要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答: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反腐倡廉有什么具体作用?

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首先能够有效地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因为政府信息公开以后,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能够为广大群众知晓,这就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政府部门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实现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第二,便于从制度上、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一个重要的举措。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的权力运行过程公开透明就会大大降低腐败发生的机率。第三,能够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行政机关不断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也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4、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是哪些?

答: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三类:一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政府信息的主要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主要承担者,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获取信息,是公众的权利。为了确保行政机关切实履行公开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他们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掌握有大量的政府信息,这些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也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三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一些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制作、获取了大量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为了进一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获取信息、利用信息的合法权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5、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总的可概括为:“公开为普遍原则,不公开为法定例外”。

6、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有哪些?

答: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是:(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7、政府信息公开有哪些方式和程序?

答: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除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期限有哪些规定?

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公众申请公开的,行政机关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9、如果发生了公众合法知情权被侵犯的情形应该怎么办?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0、公众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是否要交费?

答: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何种方式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2、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提交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13、公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应如何作出答复?

答:行政机关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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